欢迎来到智多港服务平台--无形资产管理专家!
无形资产管理专家
北京市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资讯-资讯动态-正文
第五类商标转让交易如何办理?有哪些注意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29|浏览次数:1521

第五类商标转让交易如何办理?第五类商标转让交易包含哪些内容?第五类商标转让交易有哪些注意问题?


第五类商标转让交易包含哪些内容?


第五类商标主要经营以下这些产品:


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0501 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

0502 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

0503 净化制剂

0504 兽药

0505 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莠剂,农药

0506 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

0507 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


第五类商标转让交易如何办理?


1、要确认被转让商标的法律状态。已失效的注册商标、处在续展宽展期且未提交续展申请的商标不能办理转让;被法院冻结、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的商标不能转让(质押登记中的商标必须在解除质押后才可进行转让)。


对于申请中的商标,需要确认其申请流程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全部驳回的决定或裁定已经生效则不能办理转让。

 

2、商标注册是否已质押或许可使用

商标注册后被质押,若其持有者没有及时偿还债务,该商标将被拍卖或出售以清偿债务;商标被许可他人使用后,其持有者需保持商标权的稳定,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

若商标存在被质押或许可使用情形,受让人接受此商标将置自己于不利境地,甚至遭到商标局拒绝,不予核准转让。


商标转让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有一定的好处的,对于买方企业来说能够尽快的获得商标尽早的占领市场,对于商标转让方来说,能够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这些都是建立在通过正规的手段进行商标转让的基础上。


3、商标注册是否已成通用名称

商标注册的作用决定了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可区分,若商标经长久使用已变成了通用名称,商标显著性大为减弱,该商标将面临被撤销风险。因此受让人寻求受让注册商标时,需要判断商标是否已变成了通用名称,商标显著性是否足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