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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发布 孵化器工作入法
发布时间:2022-06-13|浏览次数:67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孵化行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发布的同时,更应关注涉及到孵化行业相关业务条款: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如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