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体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500万元;
3.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50万元,律师事务所除外。;
4.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实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 3人;
5.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 10人;
6.申报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受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5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10件;
7.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10件;
8.1年以上,原则上应已被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
二、申报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条件
1.实体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1000万元;
2.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300万元,律师事务所除外;
3.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实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 5人;
4.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乍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 30人;
5.申报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受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20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50件;
6.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30件;
7.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并具有良好成效,实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近三年知识产权交易额达 1000万元以上,或知识产权交易项数或项目数达 5项以上,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达 1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2.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
四、支持政策
颁发荣誉资质证书。
附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提取码:mp3d